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0322
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稅務會計帳務處理
2014/3/21民眾有特銷稅徵免疑義,可提供個案事實資料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洽詢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函令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於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因此,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指出,近來稽徵機關查核特銷稅案件,遇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不諳特銷稅法令,已經詢問代書或仲介業者,並經該等業者以書面或口頭切結保證不須課徵特銷稅,始決定出售不動產,不料卻遭稽徵機關補稅移罰。該等情事除引起納稅義務人續行行政爭訟外,亦或有向代書或仲介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情事,不但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更影響廣大消費者對代書或仲介業者之信賴。
2014/3/21被繼承人遺產中,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併入遺產課稅,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及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計課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其土地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且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而被繼承人於死亡前購買之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如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按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該不動產物權,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之債權,並無前述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併課遺產稅。又依財政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釋,於核課遺產稅時,該債權准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死亡,其生前於58年與第三人簽立合約,約定被繼承人就第三人臺北市信義區土地享有持分1/5移轉登記請求權,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登記於其本人名下,但仍屬被繼承人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又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報該債權,依法應補稅送罰,乃就被繼承人土地登記請求權部分,核定遺產1千7百萬元,應納稅額520萬元,並處罰鍰。繼承人主張該等土地係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農業使用,應免徵遺產稅,不應補徵鉅額稅款並處罰鍰。經該局以該請求權屬債權性質,與土地所有權係屬物權性質不同,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登記於其本人名下,被繼承人並非該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該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並無免稅之適用,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乃駁回繼承人的請求。
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係採主動申報制,被繼承人 如擁有「土地登記請求權」,該土地雖非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依法仍應盡詳實申報義務,要將該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受罰。
2014/3/21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適用
國稅局表示,自102年起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若有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將可享有2萬5千元的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不論採用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2014/3/21分居中夫妻如何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夫妻除結婚或離婚年度可自行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外,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年度,均應合併申報繳稅。但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或因感情等因素不堪同居,處於分居狀態者,夫妻雙方應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但於結算申報書須揭露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夫妻分居。此外,另填寫申請書說明分居理由及註明夫妻分居請分開計算稅額等字樣,以便稽徵機關以電腦辦理歸戶,將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時,有應補退稅額者,可依據申請書按個人所得比率計算各人應補或應退稅額,分別發單補退稅。
2014/3/20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之交易型態,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指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託,施作國外丙公司之A國「碼頭工程」,負責鋼板樁、鋼管板樁打設與擠壓砂樁工程,合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鋼板樁、鋼管(板)樁等主要材料,另由乙公司提供零星材料、機具設備並派遣技術人員至A國施作,工程結算總價按設計圖說實作數量計算,付款幣別為美金。依前揭規定,乙公司可檢附與甲公司之工程合約、美金匯入水單,向該局申報適用零稅率。
我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依勞務之提供地係屬我國境內,又該工程勞務之成果必然與該境外不動產相連,無法分割,故勞務之使用地為該境外不動產之所在地,營業人可檢附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
2014/3/19受理股權贈與移轉登記莫忘核對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於受理股權贈與移轉登記時,勿以為贈與價值在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內,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核定免稅證明書,即予受理並辦妥移轉登記,當心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若當事人不能繳付者,公私事業不得受理辦理移轉登記,否則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近來發現某公司股東將股份贈與其子女,依贈與標的價值計算結果因未達220萬元之贈與稅免除額,故受理移轉股權登記之公司承辦人,以為免徵贈與稅且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因而未通知當事人繳付相關免稅證明書而逕為移轉登記,殊不知已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繳驗證明書之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都知道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時,要繳清稅捐並向地政機關繳驗相關繳清稅款或免稅證明,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產權移轉登記,同樣規定亦適用公司股權移轉登記事宜,特籲請公私事業單位組織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2014/3/19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計算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指「每一贈與人」每年享受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並不是每個受贈人得扣除220萬元。
2014/3/19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89萬元部分,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若被繼承人遺有一部名牌轎車總價值150萬元,是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上時,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詢問之150萬元名牌轎車,申報時得將89萬元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剩餘61萬元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2014/3/19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勞工,倘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其每月薪資未達69,501元者,依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無須扣繳稅款
國稅局表示,為減少外籍勞工嗣後退稅問題,營利事業如有聘僱外籍勞工,對於聘僱之外籍勞工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該外籍勞工即為「居住者」,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
國稅局表示,居住者如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其薪資扣繳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自102年度起每月薪資所得起扣標準為69,501元。
請僱有外籍勞工之營利事業,倘該外籍勞工在臺地區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且已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上揭扣繳方式辦理外籍勞工薪資扣繳事宜,俾使正確扣繳稅款亦可減少外籍勞工嗣後辦理退稅問題
2014/3/19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綜所稅該如何申報
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之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另外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物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亦在得減除之範圍;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所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2014/3/19強制執行標的並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應繳納稅捐逾期未繳,國稅局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何以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分署執行扣押薪資?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為國稅局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尚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且債務人的財產(如土地、房屋、薪資…等)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國稅局同時指出,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僅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行為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標的,行政執行分署自得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要有正確認知,仍應儘速繳清應納稅捐,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2014/3/18-納稅義務人無捐贈事實而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將遭補稅並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事後如經查明並無捐贈之事實,而係以不實的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被查獲後,除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捐贈扣除額尚須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國稅局說明,A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現金捐贈予某國際青年商會之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該商會並無收受A君之捐贈,而且A君所出具之捐贈收據所載關防、財務長及經辦員姓名均與該商會提示之收據不相符,該局認定A君無捐贈之事實,除予以剔除補稅外,並就A君虛列捐贈扣除額之行為,另案移送法院追究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
納稅義務人注意,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有捐贈之事實,且取具合法之捐贈收據,倘無捐贈事實卻以不實收據列報,除會遭補稅處罰外,同時因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將會被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2014/3/18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將99年1月1日取得的房地,於100年10月1日贈與配偶B君,而B君於100年12月1日再回贈予A君,如果A君於101年2月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C君,則A君對於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得自B君回贈之日100年12月1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101年2月1日計2個月,加計A君99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之日起算至贈與B君之日100年10月1日計21個月,合計持有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特銷稅。倘A君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日99年1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101年2月1日,已經超過2年,因而未報繳特銷稅,一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銷稅,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補稅免罰。
2014/3/18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與一般公司10年扣除規定不同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前5年」虧損之規定,於98年1月21日修正為「前10年」虧損,惟企業併購法第38條並未同步修正,仍以「前5年」虧損為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於93年6月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92年度虧損金額199,000仟元及93年度虧損金額4,000仟元,自純益額中扣除。經國稅局查核結果,企業合併繼受之盈虧互抵期限以5年為限,甲公司申報之 92年度虧損金額199,000仟元及93年度虧損金額4,000仟元已逾盈虧互抵5年期限,否准自純益額中扣除。
公司合併時各參與合併公司應注意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及5年盈虧互抵年限,以免被調整補稅。
2014/3/18期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為負數,形同企業未繳納稅款卻將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予補徵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後,如更正該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相關事項,且該更正事項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以下簡稱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填列之ICA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或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時,該相關之「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一併據實更正,併同更正後之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國稅局指出,某公司因91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經國稅局重行核定期末餘額為負183,741仟元,並以該183,741仟元已分配予股東為由,形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公司之情形,遂予補稅183,741仟元。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救濟,主張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明定僅在行政救濟後若有應退還稅款者,應以當時ICA帳戶餘額為限。公司截至91年12月31日止帳列ICA帳戶餘額為負數之原因,係取得五年免稅核准函於91年初申請退還89年度已繳納之稅款,非可歸責於公司,國稅局作成應補ICA稅額之核定,無法令依據,應予撤銷云云。
國稅局說明,該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係於90年5月申報先行自繳稅款248,547仟元,公司於90年12月已知悉其獲准自89年度起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 91年1月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退還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48,547仟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將退還之溢繳自繳稅款自91年期初ICA帳戶中減除,即未併同更正91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且公司明知實際上已無可供分配之ICA帳戶餘額(已呈現負數情形),卻於91年6月分配90年度盈餘時併同分配可扣抵稅額,致公司期末ICA餘額為負183,741仟元,形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公司之情形,國稅局¬核定補徵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183,741仟元,僅係將公司已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予以追繳,於法尚無不合,全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應注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更正該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相關事項已影響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該相關之「ICA變動明細資料」自應一併據實更正,併同更正後之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2014/3/18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納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也就是應該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未依前揭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財政部核定的102年度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國稅局指出,102年度個人出售該局轄區內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經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房地買賣成交價格資料及各地重大公共建設如捷運線、航空城計畫、國道1號五楊高架拓寬工程等因素,調整如下(簡表如附表):
一、新北市:考量升格直轄市效應,捷運線、新北環快、特2號及64號公路等便捷交通建設陸續完工,其房價有些微上漲現象;又新北市幅員廣闊,城鄉差距大,且部分地區為水源保護區等因素,調增幅度為4%-9%。
二、桃園縣:因升格為準直轄市效應,及航空城計畫、高鐵特定區、機場捷運線、國道1號五楊高架拓寬工程、國道2號拓寬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設持續進行或已完成,有助於改善區域聯外交通等因素,調增幅度為1%-8%。
三、金門縣各鄉鎮:因小三通、開放陸客觀光、金門工商休閒園區、兩岸關係趨於穩定及社會福利良好等因素,調增幅度為4%。
四、其他縣(市):未作調整。
2014/3/18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2014/3/18情人節時情人互贈禮物,如價值超過220萬元,務必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裁罰
國稅局表示,3月14日情人節已過,如果情人收到的禮物價值達220萬時,要記得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上述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為3個月。
國稅局指出,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在情人節時甲男為討乙女歡心,送給乙女千萬跑車,並將車輛登記為乙女所有,惟事後經國稅局查獲,雖然倆人於1年後結婚,但甲男並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未於前述期限內至國稅局辦理延期,以致遭國稅局對贈與人(甲男)補稅及裁罰,甲男不服主張國稅局查獲時屬夫妻間贈與免稅,向該局申請復查,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係以行為時為核課之基準,該局乃維持原核定,駁回贈與人(甲男)復查之申請。
在歡度情人節時,如贈與價值超過220萬元之禮物,或當年度贈與金額累計超過220萬元,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徵稅額還須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4/3/18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為何?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2014/3/18無償將房屋借用他人仍須課稅
民眾致電國稅局詢問,將名下房屋無償借予朋友單純住家使用,為何仍被核課租賃所得?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無償”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國稅局指出雖民眾主張將名下房屋僅供朋友住家使用,除非能提供財產無償借用之公證契約證明,否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核課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若有上述情形,請依規定自行辦理無償借用契約公證,以免被核課租賃所得。
2014/3/18營業人對於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對於商品之定價是否應內含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部分商號於銷售貨物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百分之五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屬期末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
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遭受處罰。
2014/3/17公共設施保留地交付信託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國稅局表示,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契約成立之前提,須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根據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生前業已移轉予受託人,而委託人為受益人,當受益人死亡時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民眾於分配財產或理財規劃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損失原可享受之節稅利益。
2014/3/17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不知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
國稅局指出,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2年12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自103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其1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
國稅局說明,該營利事業之1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10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辦理。
2014/3/17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倘若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國稅局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至於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國稅局表示,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電腦設備報廢損失70餘萬元,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說明,係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資產,惟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補正報廢相關文件,例如:報廢資產毀棄前後及清運過程之照片(加註日期)、合法處理報廢資產所支出之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致未能查明該批資產確屬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或未達廢棄程度而出售,遂將報廢損失否准認列並予以補稅。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報廢可否列報損失,係以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應備齊報廢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3/17股東移轉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查獲有股東出售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雖繳納證券交易稅,然其交易所得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乃依法補徵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如果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所以股東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是轉讓股票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為「轉讓其出資額」,應歸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疏忽漏報,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又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公司工商登記、帳務處理、會計暨稅務顧問、資本額簽證、創業、外資、僑外資、國際會計準則